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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申請急難救助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二、 目的:救助原住民族緊急危難、落實照顧原住民生計。
三、認定基準: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向本縣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原住民族急難救助:
(一) 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二)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 生活扶助:
1.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一萬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案件,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機關受理後,應於一週內完成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
(二) 重大災害救助案件,於事件發生3日內由執行機關主動派員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或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機關受理後,應於一週內完成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

申請應備文件、認定基準表及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承辦單位: 民政處原住民暨民族事務科:04-7223329#10 連小姐


權責編修單位:民政處

最後更新日期: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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