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一、作業流程
針對本縣閒置髒亂空地,本縣環境保護局將於每季(3、6、9、12月)進行全面稽查,對髒亂及污染案件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函令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則予以開罰,後續也將定期追蹤各空地有無回復髒亂之情形。
二、裁罰項目
(一)本縣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妥善清除廢棄土及廢棄物,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
(二)本縣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堆置有礙觀瞻或影響環境衛生之物品,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
(三)無人使用、工程中止或因故停工之建築物,其建築物外觀及必要之假設工程,影響市容觀瞻,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
(四)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空地或空屋雜草高過50公分,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