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架構與策略
(一) 跨局處、跨科別的食安推動架構:
  食品供應鏈通常具有跨業(化工原料、食材供應、製造、經銷、販賣)、跨域(環保、教育、農政、衛政、經建)等特性,本府特成立跨局處、跨科室會議,共同協商食安管理規劃及相互配合事項。
1. 跨局處食品藥品安全會議
  由本縣魏縣長明谷擔任召集人,周副縣長志中擔任副召集人,衛生局局長擔任執行祕書,會議成員包括農業處、警察局、環境保護局、教育處、建設處、勞工處、法制處及消費者服務中心,並邀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與會,其架構如圖5。
食品藥品安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主要任務係規劃執行食安計畫及其法規之配合項目,檢討各項列管的食安執行情形,並依業務特性不定期進行聯合稽查或為因應特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啟動中央與地方專案性之聯合稽查,讓食品安全聯合稽查無阻礙。
2. 跨科室食品藥政檢驗稽查協調會議
  衛生局局長擔任主席,會議成員包括秘書、食品衛生科科長、衛生稽查科科長、檢驗科科長、藥政科科長,食品藥政檢驗稽查協調會議每週召開,會議內容包括對於新公告之法規稽查規劃、稽查抽驗進度報告、專案稽查配合事項、例行性稽查抽驗協調等事宜,以求稽查抽驗效率,杜絕不法情形之發生,其架構如圖6。
3. 食安事件緊急應變體系
在緊急食安事件下本縣衛生局會進行全局組織轉換,於事件消退後再回歸常態,因為重大食安事件發生當下,會短時間流入大量的稽查取締、回收下架、流向追查、清點銷毀、專案稽查、食品抽驗、行政裁處、地檢窗口、數據管理、上級溝通、跨縣協調、新聞發布、建立網頁專區、民眾諮詢、陳情案件等工作,此時會動員局內企資科及行政科等全局科室作為後勤部隊,總動員共同處理緊急應變,其架構如圖7。
(二) 防堵非法添加物流入之策略規劃
重大食安事件大多起因於少量的違法添加物或食材,且違規食品的食品供應鏈,通常具有跨業、跨域、跨縣市以及跨國的特性,因而形成複雜的產銷網路,導致食材或食品的流向不易掌握,故如何在食品源頭即防堵化工原料及非法添加物的汙染是本計畫重點,共擬訂五項策略。
1. 策略1. 化工原料與食品添加物分流管制
  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未規範食品添加物業者不得兼賣化工原料,導致衛生局在管理稽查的困難,故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食品添加物登錄政策,及本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修訂,將化工原料與食品添加物分流管制入法,並提出下列四項行動方案:
  (1) 行動方案1.1 加強化工原料及毒化物販賣業者登記管理。
  (2) 行動方案1.2 加強取締未登記化工原料、毒化物販賣業者及食品添加物業者。
  (3) 行動方案1.3 食品添加物業者強制登錄。
  (4) 行動方案1.4 食品添加物業者進出貨來源及流向總清查。
2. 策略2. 強化食品供應鏈稽查及食品使用端溯源管理
食品由製造加工廠端到消費者販售端之所有步驟皆是環環相扣,且製造端往往也無法完全確認使用之原料安全性,故食品供應鏈稽查需由源頭進行管理,訂定下列三項行動方案:
  (1) 行動方案2.1 由LIMS資料庫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並辨識高風險食品。
  (2) 行動方案2.2 高風險食品溯源至源頭供應製造商進行食品供應鏈稽查管理。
  (3) 行動方案2.3 校園午餐食材溯源至源頭供應製造商進行食品供應鏈稽查管理。
3. 策略3. 聯合檢警調,建立打擊黑心食品平台
  行政單位受限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程序法之稽查權利,無法進行搜索及監聽,若能聯合檢警調搜索等調查之權利,較能有效破獲不法案件,且食品供應鏈具有跨縣市(從下游到上游、從上游到下游)特性,需確保跨縣市溝通無礙,爰本計畫建立打擊  黑心食品平台包含下列二項行動方案:
(1) 行動方案3.1 成立檢警調單一窗口。
(2) 行動方案3.2 建立中彰投食安合作平台。
4. 策略4. 充實食品稽查人力,提升食品檢驗量能
  因衛生局人員編制長期不足、經費與設備之投入有限且人員培育訓練未符合實務需求,執行食品業務之人員更是對於食品安全管理未有整體性規劃,為讓同仁更有效率執行業務且強化人力調度的彈性與機動性,訂定下列四項行動方案:
  (1) 行動方案4.1 擴編食品稽查及檢驗專業人力質量。
  (2) 行動方案4.2 以食品供應鏈稽查的訓練模式,融入案件討論,激發潛能。
(3) 行動方案4.3 提昇通過檢驗能力試驗項目,擴大民間認證實驗室代檢。
(4) 行動方案4.4 稽查派案系統全面e化及配置機動性稽查車隊。 5. 策略5. 修訂彰化縣食安自治條例,提高檢舉獎金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考量產業特性及食安管理需求,地方政府自行訂定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有其必要,故本縣特於103年6月訂定「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但鑒於發生多次食安事件,本縣自治條例仍無法滿足管理所需,且為啟動全民監督機制,鼓勵吹哨者及檢舉舉發,需修訂該自治條例,修法重點如下:
  (1) 跨局處食安權責分工入法。
  (2) 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分流管制:應分區管理、標示警示、主動詢問及告知。
  (3) 加重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負之責任:應主動提供下游業者添加物資訊、販賣場所標示食品業者登錄碼、外包裝應標示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
  (4) 加重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來源不明原料入法、使用之食品添加物應向有登錄之業者購買、問題產品24小時主動通報、下架及公告資訊、置食安事件緊急聯絡人、重大違規接受倫理講習。
  (5) 檢舉獎勵辦法入法。
  
  另修正本縣「彰化縣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       辦法」,檢舉獎金由5%提高至50%;並增訂本縣「彰化縣檢舉化學原料販賣業者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販售化學原料之未登記(藏鏡人)商家重大食安事件違規情節,檢舉獎金最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