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主要工作項目
(一)參加對象
1、養豬生產戶
(1)具畜牧場登記或飼養登記之養豬戶。
(2)依據畜牧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衛生管理等相關工作。
(3)必須有完整的衛生管理工作記錄供查核(含防疫、消毒、藥物使用處方箋等)。
(4)檢附自律公約(如附件1),切結保證無使用乙型受體素(如Ractopamine培林、Clenbuterol克倫特羅)等禁藥。遵守使用藥物規定,飼養逹六十公斤以上之肉豬,絕不添加抗生素、磺胺劑等任何危害人體之藥物。
(5)採自願性參加,但如於執行期間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養豬戶,停止參與本計畫之資格。如有意願再參加者,須經6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再行加入。
(6)本計畫執行初期,主要以在本縣肉品市場拍賣屠宰豬隻為限,日後經檢討成效後再決定是否擴展到其他肉品市場。
(7)本縣通過毛豬產銷履歷認證豬場及優良養豬場,可直接申請加入,不必再接受飼料藥物殘留檢測及血液藥物殘留檢測。

2、豬肉販賣商
(1)領有彰化縣(以下稱本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並具備固定攤位。
(2)領有政府設立商業登記核可函及商業登記抄錄,並於本縣具備固定攤位。
(3)固定攤位非於本縣所轄,領有政府設立商業登記核可函及商業登記抄錄。
(4)均應專購(自備)及專賣來自彰化縣肉品市場有標示★「彰化健康豬肉」養豬場生產之豬隻,不得摻雜其他購豬來源,並應檢附彰化縣肉品市場(以下稱本縣肉品市場)出具之屠宰、購豬證明或取得本縣所轄之彰化健康豬肉肉品分切廠之供應契約。

3、肉品分切廠
(1)設立於本縣所轄之肉品分切廠,領有CAS認證工廠,並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審查通過者。審查條件包括:上年度彰化健康豬肉平均承購量、連續承購時程、承銷廠商其分切、包裝、運送及上架現場會勘狀況及承銷廠商與連鎖超市之供應契約。
(2)均應專批次購買及專批次販賣來自彰化縣肉品市場有標示★「彰化健康豬肉」養豬場生產之豬隻,不得摻雜其他購豬來源,並應檢附下列其一之相關文件:
A.本縣肉品市場出具之屠宰、購豬證明。
B.本縣肉品市場出具之購豬證明及經本府審查通過之屠宰場出具之屠宰證明。

4、屠宰場
(1)設立於本縣所轄之屠宰場,且設有肉品分切廠,領有屠宰場登記證及CAS認證工廠,並經本府審查通過者。審查條件包括:上年度彰化健康豬肉平均承購量、連續承購時程、承銷廠商其分切、包裝、運送及上架現場會勘狀況及承銷廠商與連鎖超市之供應契約。
(2)均應專批次購買及專批次販賣來自本縣肉品市場有標示★「彰化健康豬肉」養豬場生產之豬隻及符合批次購買、批次屠宰規定,且屠宰、分切、包裝等流程,不得摻雜其他購豬來源,並應檢附下列其一之相關文件:
A.本縣肉品市場出具之屠宰、購豬證明。
B.本縣肉品市場出具之購豬證明及經本府審查通過之屠宰場出具之屠宰證明。

(二)產品: 生鮮豬肉、冷藏豬肉。

(三)核發標示方式
1、豬肉販賣商:
(1)固定攤位設立於本縣所轄之專賣店:申請核發本標章,應檢具申請表(附件2)、切結書(附件3)及購豬證明或本縣所轄之彰化健康豬肉 肉品分切廠之供應契約等文件向彰化縣肉品市場申請。經資格審查及本府進行現場評核通過後,核發本標章告示牌。
(2)固定攤位非於本縣所轄之專賣店: 申請核發本標章,應檢具申請表(附件2)、切結書(附件3)及本縣所轄之彰化健康豬肉肉品分切廠之供應契約等文件向彰化縣肉品市場申請。經資格審查及本府進行現場評核通過後,核發本標章告示牌。
2、肉品分切廠及屠宰場:
申請核發本標章,應檢具申請表(附件4)、切結書(附件5)及購豬證明等文件向彰化縣肉品市場申請。經資格審查及本府進行現場評核通過後,簽具「彰化縣政府試辦核發彰化健康豬肉標章貼紙契約書」(附件6),始核發本標章貼紙,並領用記錄(附件7~10)。

二、執行策略
(一)建立三管三卡檢驗制度: 彰化健康豬肉產品計畫-飼料、血液及肉品檢測工作,依據彰化健康豬肉產品計畫,每年定期至加入計畫之養豬場抽驗飼料及血液、專賣店及肉攤抽驗豬肉,從源頭、生產過程、終末產品化驗受體素、磺胺劑及抗生素含量,推動三管三卡檢驗制度,以提供消費者優質及安全的豬肉。
(二)補助及獎勵優良生產戶:每年定期舉辦2次獎勵活動,給予相關績優人員獎勵金及公開表揚,並於結合農業政策相關補助給予加分項目,如畜牧汙染防治計畫及養豬產業結構調整計畫,以提升生產戶飼養環境及生產設備。
(三)推廣彰化健康豬肉產品標示工作:為標示彰化健康豬肉肉品,經檢驗合格養豬戶,透過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優良拍賣制度,於拍賣時跑馬燈標示星號,以利承銷商優先選購彰化健康豬肉計畫隻毛豬,並於屠宰分切完成後,於終末產品珍珠盒上標示彰化健康豬肉產品計畫LOGO貼紙。

三、執行步驟與分工
(一)彰化縣彰化縣養豬協會:
1、擬定養豬戶自律公約內容及罰則,並與養豬戶簽定自律公約。
2、接受本縣養豬戶提出申請並辦理初審工作。
3、向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及彰化縣政府函報初審合格之養豬戶資料。

(二)彰化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
1、擬定肉攤自律公約內容及罰則,並與肉商簽定自律公約。
2、接受本縣肉商提出申請並辦理初審工作。
3、向彰化縣政府函報初審合格之肉商資料。

(三)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1、派員至養豬戶查核衛生管理工作記錄並採血,進行血液藥物殘留檢(檢測單位於收到樣本後,應於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將結果送交送檢機關)。
2、將衛生管理工作查核結果及血液藥物殘留檢測結果送彰化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彙整,以做為複審審查依據。
3、不定時至豬場查核衛生管理工作記錄。
4、不定時至豬場或肉品市場進行採血檢驗監測。

(四)彰化縣肉品市場
1、邀集肉商,研商販賣彰化健康豬肉及其內臟之相關規定,並接受豬肉販賣商提出專售「彰化健康豬肉」之申請。
2、彙整專購「彰化健康豬肉」養豬戶豬隻之豬肉販賣商,核發販售「彰化健康豬肉」肉攤用之標章。
3、負責「彰化健康豬肉」養豬生產戶出豬及販賣商購豬之調節。
4、每日於拍賣場公佈審查通過「彰化健康豬肉」之養豬場名稱及豬隻拍賣序號(或標示),以供肉商選購。
5、徵求肉商或加工廠設置專櫃,專售「彰化健康豬肉」。

(五)彰化縣政府
1、統籌推動辦理本項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
2、派員至養豬戶抽樣飼料送檢(檢測單位於收到樣本後,應於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將結果送交送檢機關)。
3、彙整飼料檢驗及藥物殘留檢測結果後,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發給「彰化健康豬肉」證明文件。
4、按次通知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及彰化肉品市場經審核通過之養豬戶。
5、核發彰化縣肉品市場所函報專售「彰化健康豬肉」豬肉販賣商攤位用之標章。
6、成立「彰化健康豬肉」督導查核小組,負責肉攤現場環境複審及稽查、督導查核肉商販售情形。
7、輔導畜牧業者改採清潔養豬(豬廁所)畜產管理方式並改善既設廢水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含水質抽樣)。
8、辦理本項計畫相關行銷企劃及各項媒體宣導工作。

(七)彰化縣衛生局
「彰化健康豬肉」督導查核小組成員,協助督導查核肉品衛生工作。

(八)彰化縣環保局
協同彰化縣政府輔導畜牧業者改採清潔養豬(豬廁所)畜產管理方式並改善既設廢水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含水質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