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參加「彰化健康豬肉」計畫 自律公約
本人 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證無使用乙型受體素如培林(Ractopamine)、克倫特羅(Clenbuterol)等禁藥。
二、遵守使用藥物規定,飼養逹
三、為維護產業形象及政府信用,如有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願意捐助新台幣3萬元整給
惟恐口說無憑,特簽立本自律公約
此致
彰化縣養豬協會
簽 署 人: (簽名)
牧場名稱:
連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2
彰化縣推動建立「彰化健康豬肉」專賣店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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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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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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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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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店商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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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店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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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販售狀況 |
每日販售 隻。每月粗估販售總數 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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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 彰化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或領有政府設立商業登記核可函及商業登記抄錄等證明文件。 □ 切結書。 □屠宰、購豬證明文件或本縣所轄之彰化健康豬肉肉品分切廠之供應契約,肉品分切廠 、負責人 (簽章)。 |
注意事項:
1.參加本計畫專賣店,須領有彰化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或領有政府設立商業登記核可函及商業登記抄錄等證明文件,具備固定攤位。如取得本縣所轄之彰化健康豬肉肉品分切廠之供應契約,其核准之專賣店編號由供應肉品之肉品分切廠編號項下續編支號,肉品分切廠應負責管控下游專賣店,倘下游專賣店摻雜其他購豬來源販賣或違反相關規定,應負起連帶法律責任,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至肉品分切廠稽查其管理情形。
2.簽訂切結書,均應專購(自備)及專賣來自彰化縣肉品市場有標示★「彰化健康豬肉」養豬場生產之豬隻為主,並發給「彰化健康豬肉」標示牌乙面懸掛於店面,與一般專賣店做區隔,供民眾選購時辨識,不得另行採購未標示「彰化健康豬肉」豬場來源之豬隻混合販賣。如違反切結書相關規定,即取消其販賣「彰化健康豬肉」資格,同時取回其懸掛之標示牌,六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3.建議事項:(如有建議事項請填寫)
附件3 「彰化健康豬肉」專賣店 切結書 為配合彰化縣政府推動「彰化健康豬肉」政策,謹申請參加「推動彰化健康豬肉產品計畫」,並同意遵守下列規定,違反者,無條件繳回標示牌,六個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絕無異議。 一、 應專購(自備)及專賣來自彰化縣肉品市場有標示★「彰化健康豬肉」養豬場提供豬隻為限,無摻雜其他購豬來源販賣。 二、 專賣店應具備固定攤位,非特殊原因,不得連續三日未進場交易;或取得本縣所轄之彰化健康豬肉肉品分切廠之供應契約,肉品分切廠應負責管控下游專賣店,倘下游專賣店違反相關規定,應負起連帶法律責任。 三、 販售豬肉經抽驗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相關法令規定。 四、 應維持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地面不得積水。 五、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衛生主管機關、本府及本府委託檢驗機關查核及抽驗。 六、 無情節重大之違規事項。 備註:經取消或自行放棄掛標示牌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此 致 彰 化 縣 政 府 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切結者:
負責人姓名 蓋章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專賣店商名 蓋章 專賣店地址
登記證 (商業登記核可函文號)
供應契約之 肉品分切廠 商名及負責人 蓋章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4
彰化健康豬肉標章貼紙核發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參加對象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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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負 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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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類別 |
□肉品分切廠(領有CAS認證工廠) □設立於本縣所轄之屠宰場 |
農民團體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核可函或工廠登記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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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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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或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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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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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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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產品種類及月產量 |
□生鮮豬肉 公斤(頭) □冷藏豬肉 公斤 □冷凍豬肉 公斤 □加工製 公斤 □其他 公斤(頭) |
健康豬肉產品種類 及月產量 |
□生鮮豬肉 公斤(頭) □冷藏豬肉 公斤 |
購豬來源(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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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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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通路(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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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切流程 (附標準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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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規格(可複選) |
□ 公克 □ 公克 □ 公克 □ 公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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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以下由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填報-書面審查)
審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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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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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不通過 |
承辦人員 課長 肉品市場總經理
附件5 「彰化健康豬肉」肉品分切廠及屠宰場切結書
本(公司/工廠) 為配合彰化縣政府推動「彰化健康豬肉」政策,謹申請參加「推動彰化健康豬肉產品計畫」,除遵照『彰化縣政府試辦核發彰化健康豬肉標章貼紙契約書』之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工廠)販賣及使用「彰化健康豬肉」標章之(生鮮及冷藏豬肉產品),保證豬肉來源為彰化縣健康豬肉,無摻雜其他購豬來源,標章貼紙應妥為保管,不得擅自提供下游分切、包裝廠商及其他業者使用,如有損害消費者健康或其他權益時,願負完全責任,絕無異議。 此 致
彰 化 縣 政 府
切結者:
公司/工廠 蓋章 法定負責人 簽章 地址
身分證字號
(商業登記核可函文號)
營業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6
彰化縣政府試辦核發彰化健康豬肉標章貼紙契約書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推動彰化健康豬肉產品計畫」核發使用「彰化健康豬肉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貼紙,與本標章貼紙使用廠商(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契約,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使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ㄧ、產品類別:生鮮及冷藏之彰化健康豬肉產品(不含加工品)。
二、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雙方有意續約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另行簽訂之,如未續約,期滿自動終止。
三、本標章貼紙由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肉品市場)管控及印製,乙方不得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標章貼紙。
四、乙方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甲方「彰化健康豬肉標章」之相關規範,以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食品衛生之相關法令規定。
(二) 同意於契約有效期間,乙方不得拒絕衛生主管機關、甲方及甲方委託檢驗機關不定時現場查核及產品抽驗。
(三) 乙方若有變更營業項目、公司(工廠)名稱、負責人或異動時,應於七日內函報甲方並副知肉品市場備案,必要時甲方得視情況邀集審查小組開會審查是否終止乙方之本標章使用權。
(四) 使用本標章貼紙之產品,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包裝正面明顯處粘貼標章一張,且不得重複使用。
(五) 同一產品分別取得不同產品標章使用權時,得同時標示使用。
(六) 肉品分切廠如供應肉品至下游豬肉販賣商,應與豬肉販賣商簽訂供應契約,並按批(次)填寫記錄表,以備查核;肉品分切廠應負責管控下游專賣店,倘下游專賣店違反相關規定,應負起連帶法律責任。
五、乙方第一次請領本標章貼紙,應依據肉品市場前三個月購豬(屠宰)數量平均作為預估各月份之使用量,以憑發放一個月內之本標章貼紙。
六、乙方第二次起續領本標章貼紙,應檢附前期各月份實際屠宰、分切資料及本標章貼紙使用量等數據資料送肉品市場核對。其產量有增減時,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函報肉品市場並副知甲方核備。
七、前次核發之本標章貼紙如有超發,應自當次申請數量中扣除;因生產量增加,致原申請標章貼紙不敷使用時,業者得提出申請加發;如有結存數量應向肉品市場備案。
八、乙方對領用之本標章貼紙應妥為保管,不得擅自提供下游分切、包裝廠商及其他業者使用,並應填寫標章領用管理簿(如附件),確實記錄領用情形以備查核。
九、 乙方有下列事項之ㄧ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使用本標章貼紙產品之生產、分裝、標示或廣告等,有惡意虛偽行為者。
(二)所生產之產品因故意或過失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甲方確認屬實者。
(三)濫用本標章,不接受甲方勸導者,或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十、乙方有下列事項之ㄧ時,甲方得停止乙方本標章貼紙使用權六個月:
(一) 販售生鮮及冷藏豬肉產品摻雜非「彰化健康豬肉」者。
(二) 將本標章貼紙擅自提供下游分切、包裝廠商及其他業者使用者。
十一、乙方有下列事項之ㄧ時,甲方得予乙方警告。再次違反者,停止乙方本標章貼紙使用權六個月: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衛生主管機關、甲方及甲方委託檢驗機關現場查核及產品抽驗者。
(二) 販售生鮮及冷藏豬肉產品經抽驗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 未設本標章領用管理簿或未確實記錄使用情形者。
(四) 販賣場所環境衛生不良者。
(五) 其他違規事項情節重大者。
十二、經停止使用本標章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或期滿後,檢附具體改善措施及近二個月之分切產銷資料,申請回復使用。
十三、乙方保證除本契約約定產品外,其他未經甲方審核並同意使用本標章貼紙之產品不得使用或模仿,且乙方之商業廣告如有引用標章或圖文時,應以本契約約定產品之產品廣告為限,不得用於其他未經授權使用本標章產品宣傳廣告或促銷之用。
十四、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九點各款規定時,甲方得對外公告乙方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形。
十五、乙方就其使用本標章產品如因可究其責之產品不良或其他因素,而損害消費者健康或權益時,自負完全法律責任。
十六、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而致甲方權益受損害,甲方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七、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推動彰化健康豬肉產品計畫」、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之各項規定辦理。
十八、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訂,由雙方各存正本、副本各一份,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彰化縣政府 (簽章)
法定代理人:縣長魏明谷 (簽章)
地 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電 話:04-7531646
乙 方: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7
彰化健康豬肉標章貼紙核發數量領用表
業者編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參加對象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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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負 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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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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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或手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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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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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批號 |
品牌名稱 |
生產量(公斤/公噸)/月 |
產品規格(公克) |
標章貼紙領用數量(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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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量 |
核定量 (肉品市場填報) |
標章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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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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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標章貼紙核發採逐月申請制,申請時,請檢具購豬來源證明。
申請人簽章:
(以下由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填報)
彰化健康豬肉標章貼紙申請核發現場勘驗及抽查紀錄
日期: 年 月 日
產品批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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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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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種類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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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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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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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容器 |
產品標示 |
產品顏色外觀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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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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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
□通過 □不通過 |
審核標準:
1. 包裝容器:盒、袋..裝。
2. 產品標示包含:保存期限、重量別、產品名稱及公司名稱等資料。
3. 顏色外觀必須正常並具有商品價值。
附件8
彰化縣彰化健康豬肉標章領用管理簿
公司(工廠、牧場)
法定負責人 地址 登記證 (商業登記核可函文號)
營業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9
彰化健康豬肉標章領用記錄表
領入日期 |
重量別 |
領入數量 |
領入號碼 |
經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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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日期 |
領用數量 |
領用樣張 |
領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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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彰化健康豬肉肉品分切廠供應肉品至豬肉販賣商記錄表
肉品分切廠名稱 | |||
供應日期 |
供應頭數或重量 |
豬肉販賣商名稱及地址 |
豬隻屠體刺青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