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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為貴,公道嬸的最愛

調解達人張淑靜

 

                                                                         

苦心調解921受災戶與建商

  921大地震,員林鎮一棟大廈倒塌,17人罹難、5人輕重傷。喪家傷心欲絕,還要在災後兵荒馬亂間治喪,傷者這邊醫院照顧病患、重建會議爭取權益,兩頭跑下來火氣忒大。建設公司方面,所建房舍夷為平地的何止一處,責任尚未釐清,就得面對龐大的求償,加上對方咄咄逼人,不免氣急敗壞。賠償問題找上調解會主席張淑靜,她安撫兩造,說天災地變誰也不樂見,誰也沒辦法,最好安定下情緒彼此體諒、各退一步。幾經斡旋,每一死者賠償241萬元,傷者視傷勢輕重給予慰問金。

  敲定的數額,總數4,160萬元,即使不能讓雙方都滿意,倒還能夠接受,災後不到一個月即達成和解,各自忙著重建去了。台中、台北、南投、雲林受災戶、建設公司乃至於調解會、法院,對於數額驚人、兩造觀念不同、期待落差大的災後調處案,莫不茫然。紛紛以張淑靜苦心調解出來的數額做為重要參考,再斟酌加減。

聲請調解的案件,沒有一件是簡單的

  82年擔任調解委員至今,921這件算得上是張淑靜遭遇過的高難度大案。其實,需要調解的案件,不管是車禍或是傷害,都牽扯到金錢、牽扯到意氣,兩造解決不了才送到調解會來,沒有那件是簡單的。她經歷數以千計的糾紛,當事人怒目相向、指責對方沒誠意,大小聲對罵是常事。上場二話不說,先唱一段哭調仔,說自己如何無辜、怎麼窮困,所以無力賠償的,也不乏其人。而也有氣極拍桌、調解中途火大跑掉的。指她態度偏頗的,偶而也會碰到。

  怒目相向的,張淑靜以言語化解。大小聲的,問他:「你到底是要來調解,還是來相罵?」拍桌的不可姑息,要有所為,板起臉問他:「我代表公務單位,你拍桌子什麼意思?」唱哭調,巴望對方同情的,她總是說:「事情遇到了,還是要面對現實解決,不是一句沒有錢即可逃避的!」等這人表達出誠意,她再趁機請對方高抬貴手。調解之際鬧得不可開交的,裁決休個10分鐘,或一方迴避或是下次再談,保持彈性。指她偏頗另一方的,張淑靜正色反擊:「我立場公正,否則招牌早就被拆了!你認為我不公平,案子就送法院好了!」

秉公調解,人稱「公道嬸」

  其實,張淑靜早已聲名在外。多年來秉公排難解紛,贏得「公道嬸」美名。 當事人再皮、再惡劣,看到這名和事佬正氣凜然、法條琅琅上口,不由得生出敬畏之心:「歹勢,歹勢!」接受她的調處;要不然,案子移送法院,可就曠日廢時了。

  身為調解委員,張淑靜說EQ一定要高。管他案情多麼令人啼笑皆非、要求或拒絕得如何不合情理,她總是保持耐心傾聽,得知雙方需求。多年調解生涯,她練出一流喬功,冷靜判斷之後直言評論兩造對錯比率,提出合理數目,稍事加減,大概一兩回合即達成和解。記錄送地方法院,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的話,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94年至97年間,張淑靜調解成立的案件多達5,998件,連續4年全國第1,且多次榮獲行政院長獎。績效好歸好,實際上雙方各持己見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眼看無可理諭,她一怒之下:「差額乾脆由我來吸收好了!」這話一出口,兩造通常不好意思,互相退讓。如果還是堅持到底,她當真自掏腰包付差額。

  調解委員出勤一天,不論調解幾件,公費都是七百塊錢。張淑靜付出的差額,有時不僅做白工,甚至還要倒貼。她的說法,能夠替兩造排解糾紛,他們心中的大石頭能夠放下,她自己也感到輕鬆。

歡喜做,甘願受

  從事調解工作,張淑靜抱著「歡喜做,甘願受」的觀念。她受理的案件,80%是車禍案。一接到派出所、交通隊通知,不管是刮風下雨、白天深夜,跨上機車就上路。兩個孩子長大,曉得媽媽做的事很有意義,不但不抱怨她飯煮了一半丟了就跑,反而開車接送,稱讚:「我的媽媽超有愛心!」

  張淑靜不怕風吹日曬,勤於調解,從早跑到晚,最多1天調解成立14件。她老愛說:「和為貴嘛!」她的先生,姓邱名和貴。她三更半夜離開兩人溫暖的被窩,老公一覺醒來回來摸不到枕邊人,才知道她又外出調解去了。有時她調解完畢,再鑽進去被窩,先生還不曉得呢!對於老婆的調解事業,他體諒更肯定:「為人排難解紛,是莫大功德!」

  彰化縣26鄉鎮市調解會,97年受理1萬3,715件,調解成立的有1萬2,291件,比率89.62%,不僅大大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地檢署乃至於法院的負擔也相對減輕。卓縣長說,如果這些案件統統送到法院審理,可能要再增設一個法院才忙得過來。縣內26個鄉鎮市,由鄉鎮市長聘請288位調解委員,都是素孚眾望的公正人士。委員中,女性佔87人。她們調解成立件數3,727件,件數和人數比率一樣,都佔3成。

鄉鎮市調解條例小檔案

調解事項: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調解委員之態度: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當事人所推舉之列席協同調解人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費用: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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