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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
適用對象 |
1.領有身障生活補助
2.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
4.領有弱勢緊急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
5.領有低收兒童生活補助
6.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7.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8.經政府列冊且未領取前項各款補助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與少年,亦符合發給資格
◎相關內容請見衛生福利部網站◎另有稅務及優惠措施,詳細請見連結 |
實施內容 | 109年3月至6月具有上列資格者,每月撥付1500元,共計3個月加發補助。 |
諮詢電話 | 本府社會處:04-7532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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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因應疫情之急難紓困 |
適用對象 |
一、一家戶僅補助1次為限(經補助後仍有困難者,經訪視評估後得再補助一次),一家戶僅需一人負責申請,
二、符合以下條件者:
1.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2.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4.家戶內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縣市標準1.5倍或2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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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內容 |
一、以每人每月生活費認定:[家戶(月平均收入+總存款)-15萬*家戶人數]/家戶人數
1.受疫情影響之急難紓困: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縣市標準1.5倍者(彰化縣為1萬8582元):
(1)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受困: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2-3萬、非主要生計者核發1萬
(2)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3萬、非主要生計者核發1萬
2.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109年5月6日起申請):每人每月生活費達縣市標準1.5倍以上未逾2倍者(彰化縣為2萬4776元):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元
二、檢具相關文件向居住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相關內容請見衛生福利部網站 |
諮詢電話 | 一、衛生福利部:
魏先生/049-2332161分機3212
二、本府社會處:
社救科-陳科員/04-753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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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EDM | ![]() |
要點名稱 | 彰化縣急難救助辦法 |
適用對象 | 彰化縣縣民 |
實施內容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疫情而影響導致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若取得防疫補償金及急難紓困後,仍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詳見:https://reurl.cc/O1Xo5g |
諮詢電話 | 本府社會處: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林社工/04-7532243 |
計畫名稱 | 防疫補償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
適用對象 |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集中隔離者、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2.檢疫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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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內容 |
1.受隔離或檢疫每人每日可補償1,000元)。
2.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國定假日、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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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1.線上申請:手機掃描QRCode(如下圖EDM)或點選網址申請。
2.紙本郵寄:備齊文件寄至(50010)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社會處-申請防疫補償金)
3.臨櫃申請:請洽結束隔離或檢疫時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紓困補償措施內容:https://reurl.cc/WdEWl5 |
諮詢電話 | 本府社會處:04-7532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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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庇護工場及視障按摩者 |
適用對象 | 受疫情影響之庇護工場及視障按摩者 |
實施內容 |
一、庇護工場
1.補助房屋、土地及車輛租金:補助4萬元,最長6個月(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2.補助人事費(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3.購買防疫用品或辦理防疫衛教課程(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4.員工薪資差額補助:依照實施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50%按月補助,每月最高11000元,上限6個月
二、視障按摩業:
1.視障按摩者:109年5月6日已在職業工會加勞保者且申請時仍在保、領有按摩技術士或執業許可證並未受一定雇主雇用者補助4.5萬元(申請期限至109年8月31日止)
2.視障按摩據點補助防疫物資:據點內視障按摩師人數4人以下最高2萬、5~6人最高3萬、7人以上最高5萬(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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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電話 | 勞動部:0800-777-888 |
名稱 | 延長本縣身心障礙者身障證明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 |
適用對象 | 身障證明屆期之身心障礙者 |
實施內容 |
1.本縣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身障證明有效期限屆期之身心障礙者,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
2.本府社會處已陸續發函通知此段期間需要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者,此公函視同證明延長效力,有關就醫優惠、陪伴者優惠、停車優惠等識別資格需要時,出示公函可享有相關權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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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電話 | 本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蔡小姐/04-7532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