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關中古車買賣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服務中心聯合稽查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經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統計,中古車買賣相關糾紛案件數一直占消費爭議類型前五名,坊間亦多認為若要買車就要買新車,中古車買賣沒有保障。其中買賣契約之簽訂,是整個交易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階段,若是契約內容規範完善,可以依據契約內容來論斷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發生消費糾紛。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為把關消費者買賣中古車之權益,於1027日、29日及30日,會同本府建設處商業科辦理「104年度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聯合稽查計畫」,至本縣彰化市、花壇鄉、員林市、埔心鄉、大村鄉及溪湖鎮11家中古車買賣業者,就其與消費者間訂立之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宣導。

    本次查核結果計有六成的中古車商未使用經濟部公告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所以關於至少2日的契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收取逾契約總價10%的訂金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訂入契約條款中,雖依據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不應記載事項之條款無效,惟仍易生消費糾紛。消保官除宣導並要求車商改進外,亦請主管單位追蹤後續改善情形以避免消費糾紛之發生。

   買賣中古汽車就如買賣不動產一般,只要事先做好對市場行情瞭解及對買賣標的物多加檢查,並選擇信譽卓著的中古車業者,對考量經濟因素而又需要車輛作為代步工具的消費者而言,購買中古車不失為一個兩全其美的選擇。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中古車訂定買賣契約前,可參考經濟部公告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如附件),要求相關條款訂入契約中,契約審閱期間不得低於2日,違反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2項及第3項之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權利者,其約定無效。買賣契約須註明是否「曾發生重大事故」或「泡水車」,倘若車商未就此事項說明,即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法律責任,且車商不得約定「概不退換或修補」等概括免責條款,違反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該條款應為無效。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免付費服務專線「1950」,或向本中心申訴,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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