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如標租、標售...)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1.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