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職權
☆代表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職權事項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份。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審議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個人職權

一、選舉權:選舉正副主席之權。
二、罷免權:罷免正副主席之權。
三、發言權: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
四、質詢權: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
五、提案權:經代表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之權。
六、表決權: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