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助案
一、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屬第項但書第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條第項規定,違反第條第項規定者,處新臺幣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因此,表明及公開身分情形如下:
1.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三、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簡介及Q&A

 


 

四、公職人員參與本所交易或補助案件:
110年
身分 姓名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鄉民代表 柯承翰  110年度溫馨九九重陽敬老聯誼活動。
鄉民代表 柯承翰 110年牛轉乾坤揮毫贈春聯活動。
鄉民代表 陳聿琦 110年婦女自我成長營活動。
鄉民代表 陳聿琦 110年伸港鄉青溪婦女協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暨婦女心靈成長講座
鄉民代表 陳聿琦 青溪溫馨五月情健康講座暨反詐騙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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