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建築在建工程施工期限展延
內容本縣建築物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0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聯絡方式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林科長04-753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