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彰化六年計畫
壹、計畫宗旨
結合地方產業特色,型塑美麗溫馨氣氛,促進環境景觀改善,打造中台灣花都,全面提升彰化風貌。
貳、計畫目標:
以遊客多、人口多及都市區三面向為優先原則,逐步由都市擴及鄉村,至完成本縣二十六鄉鎮市為目標。
參、計畫期程:
本計畫期程6年(104-109年),每年舉辦工作會報,據以持續精進各項子計畫。各單位應於每年1月、7月將執行成果送本府計畫處彙整。
肆、計畫範圍:本縣二十六鄉鎮市。
伍、獎勵措施:
一、地價稅免徵
(一)公有土地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款:「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地價稅全免。」
(二)私有土地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私有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在使用期間以內,地價稅全免。」
二、各項子計畫訂有補助措施
陸、罰則:
一、作業流程
針對本縣閒置髒亂空地,本縣環境保護局將於每季(3、6、9、12月)進行全面稽查,對髒亂及污染案件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函令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則予以開罰,後續也將定期追蹤各空地有無回復髒亂之情形。
二、裁罰項目
(一)本縣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妥善清除廢棄土及廢棄物,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
(二)本縣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堆置有礙觀瞻或影響環境衛生之物品,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
(三)無人使用、工程中止或因故停工之建築物,其建築物外觀及必要之假設工程,影響市容觀瞻,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
(四)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空地或空屋雜草高過50公分,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由執行機關代履行,其費用由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
柒、主辦機關(單位):
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農業處、工務處、民政處、水利資源處、財政處、建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地政處、環境保護局、地方稅務局及文化局。
捌、工作項目(子計畫):
分為道路綠美化、水岸河川綠美化、空地綠美化、社區綠美化及其他類共5類,詳見 各項子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