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彰化縣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受本府人事處處長之指導,綜理本 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擬訂年度培訓計畫事項。 (二) 班期課程規劃與執行事項。 (三) 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教育訓練等相關事項。 (四) 數位學習課程之開發與實施事項。 (五) 培訓資料系統管理事項。 (六) 與研習相關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 其他有關公務人力培訓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組員、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 六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七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 八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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