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補助資訊公告(鄉鎮市公所)
 

*附件下載:
PDF檔圖示 簡報檔
其他檔圖示 檢核表
其他檔圖示 範例
其他檔圖示 身分關係聲明書
* 利衝法簡介及問答集
 

*附件下載:
PDF檔圖示 1分鐘看懂利衝法
PDF檔圖示 利衝法Q&A
* 影音宣導(監察院影片)
  來源:監察院—陽光法令—業務資訊—宣導資料—影音資料
https://sunshine.cy.gov.tw/News.aspx?n=29&sms=8865

* 表單下載—自行/申請迴避(§6、7)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附件下載:
PDF檔圖示 迴避範例-簽(來源:法務部1081113函附件)
PDF檔圖示 迴避通知書-多人用範例-來源:法務部1090207函附件
其他檔圖示 迴避通知書-多人用(odt空白檔)
PDF檔圖示 迴避通知書-1人用範例-來源:監察院1090709函
其他檔圖示 迴避通知書-1人用(odt空白檔)
PDF檔圖示 法務部1081113函
PDF檔圖示 法務部1090207函
PDF檔圖示 監察院1090709函
* 表單下載—身分揭露(§14)
  一、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因本法第20條所定公職人員之管轄機關區別,請分別適用法務部或監察院版本之表格;為避免表格經該等機關修正後另行公布,另檢附其網站下載檔案途徑:
(一)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
(二)監察院: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

*附件下載:
其他檔圖示 事前揭露表(空白-法務部版)-1080322更新
其他檔圖示 事後公開表(空白-法務部版)
PDF檔圖示 事前揭露表範例(來源:法務部1080322函)
PDF檔圖示 相關函釋:法務部1080322函
其他檔圖示 事前揭露表(空白-監察院版)
其他檔圖示 事後公開表(空白-監察院版)
PDF檔圖示 相關函釋:監察院1080102函
* 重要函釋
 

* 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
 

*附件下載:
PDF檔圖示 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
* 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
 

*附件下載:
PDF檔圖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