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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
 
要點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
適用對象 醫療醫事機構及其人員、住宿式機構、藥商、社會福利事業、照顧服務單位、民俗調理業者
實施內容 ◎詳細內容請連結至衛福部專區查詢
◎另有稅務及優惠措施,詳細請見連結
一、醫療醫事機構:
(1)安排轉診並通報:每案獎勵200元
(2)辦理採檢及通報:日間(8-18時)每案500元、夜間或假日每案700元
(3)疾管署指定檢驗費用:每件3000元
(4)檢疫站或防疫門診:開設獎勵費每家20萬元;採檢獎勵每月最高20萬元
(5)專責病房:開設獎勵費每室10萬元;營運獎勵費每室每月最高1萬元
(6)重症呼吸器患者照護:依據收治COVID-19重症病人數及治療天數,每人每日獎勵1萬元
(7)團體績效獎勵:辦理防疫工作績優機構,發給團體績效獎勵100萬至1000萬元
2.醫療(事)機構停診(業)之補償(貼):配合中央無法執行業務或經書面通知停診(業)者
(1)滿一年以上之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全面停診(業):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及掛號費或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2)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及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3.醫療(事)機構營運困難:書面通知停業者、連續六個月收入或所得較去年減少15%、連續三個月收入或所得較去年減少30%、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認定者,以上條件擇一
(1)補貼醫事機構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
(2)協助醫療(事)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累積上限2000萬元)
(3)提供貸款利息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上限500萬)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住宿式機構:依長照法設立之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依法成立之老人福利機構、兒少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住宿機構,經書面通知停業及營運困難者
1.書面通知停業者(於停業原因消滅後6個月提出申請):補貼停業期間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
2.營運困難(連續3個月收入較去年月平均減少15%):
(1)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
(2)協助取得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
三、藥商:藥品製造者、西藥販賣業者,成本超過前3年平均單位1.5倍及製劑產能低於80%者
(1)補貼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單一原料藥或製劑品項,最高補貼新臺幣20萬元,單一家藥商最高可補貼新臺幣200萬元
四、社會福利事業:社會福利團體、復康巴士服務、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長照交通接送.營養餐飲服務,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福事業且無違約及連續3個月月平均收入較去年減少15%
(1)補貼存續期間加班費及維持費,最高補助為收入總合平均短差之40%,最長3個月
(2)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
(3)協助取得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
五、照顧服務單位:長照機構(未提供住宿服務)、身心障礙日間服務機構及家庭托顧、準公共托嬰中心及保母、早期療育機構、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經書面通知停業及營運困難者
1.書面通知停業者(於停業原因消滅後6個月提出申請):補貼停業期間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
2.營運困難(服務申報費或政府委辦、補助費連續3個月較去年月平均減少15%):
(1)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
(2)協助取得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
六、民俗調理業: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15%者,每業者補貼1萬元,最多3萬元
七、醫療機構人員
1.專責病房、負壓隔離病房及加護病房人員津貼:第一線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醫事放射人員
(1)醫師每日1萬元
(2)護理人員每班1萬元
(3)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月1萬元
(4)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月1萬元
2.取消出國,退費損失補助: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自109年2月23日起至6月30日止。取消出國所衍生之退費相關損失,由醫院彙整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諮詢電話
一、衛服部:詳見衛福部網站專區內諮詢電話
1.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郭先生02-85906666
2.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歐小姐02-27065866分機2614
二、本縣衛生局:
1.醫政科-賴小姐/04-7115141分機5303
2.長照科-陳先生/04-7278503分機602
3.藥物科-張小姐/04-7115141分機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