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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之勞工依法放假1日
       109年1月11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日,因此該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而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若雇主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應不妨礙其投票,至於出勤工作之時間,工資計算方式有兩種:(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者,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如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者,應視勞工的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假設勞工月薪2萬7千元,換算每小時工資額為112.5元,則原屬勞工的工作日者,勞工中間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應加給675元之工資(112.5元×6小時);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者,勞工加班6小時,雇主應加給1,050元之加班費[(112.5元×1又1/3×2小時)+(112.5元×1又2/3×4小時)]。 
  有關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再次提醒,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依規定加給工資、或依規定加給休息日工資。如對於選舉投票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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