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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掃墓節、兒童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皆為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而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另行擇日補假。 
  「民族掃墓節」今年是4月4日星期六,剛好與「兒童節」在同一日,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故今年兒童節在4月3日放假。 
  舉例來說,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民族掃墓節4月4日遇星期六休息日應另外補假一日,該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補假在4月2日,則4月2日補假當天性質即為民族掃墓節之國定假日。故事業單位如請勞工在4月4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事業單位如請勞工在4月2日民族掃墓節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最後更新日期:10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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