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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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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
目標
(一)依據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規定,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以及一般住宅應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能及早發現火災發生、及早反應、及時求生,減少不必要之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期透過推廣住警器設置及補助,增加住宅火災發生時民眾反應時間,持續提升住家基本安全防護。

內容
(一)本縣已於110年10月起,全面開放居住或設籍於本縣尚未申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之民眾,攜帶身分證(若居住地與身分證不同者,另攜帶水、電、稅及繳費單等居住證明文件)至鄰近消防分隊申請或線上申請,申請補助同一地址補助1組,不重複補助,以申請1次為限,如有不足應自行購買並依法設置,如屬6樓以上集合住宅已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則不予補助。
(二)106年至112年4月底止,計有95件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功示警案例,有效提醒民眾及早發現火災,降低人員及火災發生時損失,為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112年度編列新臺幣50萬元整預算,採購1,072只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成果/進度截至112年4月底止,已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共28萬6,881戶,設置率達99.26%。另針對縣內弱勢族群已全面設置,共設置5萬6,543戶。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功示警案例   協助推廣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最後更新日期: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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